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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龙口市投资可享受的国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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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及其他形式的投资。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3)对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凡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9)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户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2) 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最长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13)开发企业投资兴建开发区域内的公用基础设施,形成工业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办或招商引进工业等各类项目。对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14)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期。
(15)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16)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免收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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