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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龙口市投资可享受的地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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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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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龙口市投资可享受的地方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先 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2)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回报率。

    (3)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不以现汇形式汇出,而用于购买本市的产品替代时,由本市优先供应。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和条件,经海关批准,可建立保税工厂或保税车间或保税仓库。

    (5)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我市同类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

    (6)在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同类企业一律 实行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7)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一律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8)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上扩改项目,缴纳的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返还。对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上扩改项目,缴纳的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返还。

    (9)在我市市级园区(龙口经济开发区、黄城工业园)内新创办的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扶持和优惠政策
    (a)园区内企业在征地、建设过程中和投产三年内免收龙口市政府可以支配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排污费除外),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b)园区内基础设施(道路、供水、排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由园区筹资建设。对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财政审核认定后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c)园区内企业用地可以享受下限为3.9万元/亩(含办证费用)的优惠出让价格;
    (d)市政府设立园区企业发展基金。市财政根据园区内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数额,分别按一定比例计提,列入财政预算,连续五年,专项用于扶持园区内企业新产品开发、挖潜改造等项目。计提比例为: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二年为当年上缴数额的80%,后三年为当年上缴数额的60%;
    (e)进园区企业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世界500强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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